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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数据被盗用损失谁担

发布时间:2020-01-14 22:34:54 阅读: 来源:化妆包厂家

本报讯(记者 高立红)原告是喀麦隆一食品原料供应商,被告是本市一食品厂。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02号合同,分别使用原告邮箱1和被告邮箱1,合同称,被告向原告购买19吨可可饼,单价1700欧元。此后,原告邮箱1给被告邮箱1发邮件,称启用原告邮箱2,原告邮箱1停止使用。被告邮箱2也给原告邮箱1发邮件,称启用被告邮箱2,被告邮箱1停止使用。

变邮箱后,原告邮箱2向被告邮箱1发邮件,称有一货柜可可粉,问被告是否按02号合同价格购买。此后,这两个邮箱间产生洽谈,原告邮箱2报价1500欧元。被告邮箱1还至1400欧元。原告邮箱2向被告邮箱1提供付款账号,附件发票显示单价1400欧元,总价25806欧元,之后又更改收款人和账号。被告向变更后的收款账户电汇25806欧元,并通过被告邮箱1向原告邮箱2发送银行水单。

不料,原告以被告没支付02号合同货款为由向本市一法院起诉。原告称从未用过原告邮箱2,是通过原告邮箱1与被告邮箱2联系并达成1700欧元每吨、共19吨货物的买卖合同。原被告是通过原告邮箱与被告邮箱2进行合同价格谈判,但经查询,被告发送的银行水单是篡改的。原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并未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原告邮箱2给被告发送的邮件对原告产生约束力,被告邮箱2给原告发送的邮件对被告不必然产生约束力。双方通过邮件确定的货物价格为1400欧元每吨。被告已按照原告邮件指示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点评

允公律师事务所韩明律师提醒人们在使用电子交易设备时要注意自我保护,如设定屏幕密码保护措施、做到人离机关;在与相对人进行联络交易时,要求对方提供电子身份认证等。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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